2012年12月28日,陕西省三原县三原县村民徐某、雷某家属找到我所张振国律师说徐某、雷某等12位村民在未获征地补偿款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倒某建筑公司在该村土地上搭建的8间活动板房,被三原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八个月,缓刑二年、一年不等。被告人均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委托我所张振国和其他几位律师对该案提出了上诉,张律师是第一被告辩护人。此案也引起媒体的高度重视,我所律师团队还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四位法学家,就徐某、雷某等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咨询和论证,专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另,此案也引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示让政法委彻查此案。二审开庭公开审理时,旁听民众达300人左右。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二审改判原主犯徐某、雷某缓刑,其余十人免于起诉。接到判决时,涉案村民留下了激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