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被告委托本律师进行代理,本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和委托法院调查取证,本律师认为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西xx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二审通过审理支持了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